来源:武汉劳动工伤律师 网址:http://www.ldgswh.com/ 时间:2016-09-17 11:09:19
父亲受公司指派干活被出租车撞伤后死亡儿子索工伤及人身损害赔偿 法官称——— 基本案情 周先生受公司指派干活时,被出租车撞伤。周先生的儿子将出租车司机及其公司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出租公司赔偿周先生医药费近8万元,并一次性赔偿他各项损失16万元(包括后期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周先生的儿子承诺不再要求出租车司机及其公司赔偿。 周先生后来因伤重不治死亡,他去世后,其子以工伤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工伤仲裁申请。经裁决,公司应一次性支付周先生儿子其父死亡补助金11万余元、丧葬补助金1.4万元、医疗费近12万元和伙食补助费等。 公司认为,周先生的儿子不能要求多次赔偿;出租公司赔偿周先生医疗费只有近8万元,而公司则承担11万多元,其中差额应由出租公司补偿给公司。另外,周先生死后所产生的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公司有权向出租公司追偿。 因此,公司将出租公司和周先生之子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公司承担的死亡补助金、医疗费等合计17万余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周先生生前所在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析案 关键之一:能否获双重赔偿 承办此案的法官姜春玲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周先生作为公司职工,有权就其因工伤事故遭受的人身伤亡损害,由其本人或其近亲属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基于民事侵权责任,周先生作为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向出租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但是,基于“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这一基本法理及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受害人最终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不应超出其实际遭受之损害;同时参照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受害人不得重复计算其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姜法官说,因此,周先生的儿子在从出租公司处获得相应医疗费、护理费赔偿后,就该部分费用不宜再在工伤赔偿纠纷中提出主张。 不过,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支持了周先生的儿子重复主张的部分医药费、护理费等费用后,公司并未对该裁决书表示异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现该裁决书已经生效。所以,就公司对周先生之子提出的给付相关费用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之二:公司能否进行追偿 关于第二个问题,姜法官说,第一,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在第三人侵权情形下,工伤保险费用支付人有权向该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第二,周先生的儿子承诺就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一切损失不再要求出租车司机及其公司赔偿,由此出租公司无需再赔偿周先生死亡后发生的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