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耕田

武汉劳动工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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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伤认定程序和工伤赔偿标准

来源:武汉劳动工伤律师 网址:http://www.ldgswh.com/ 时间:2021-03-11 01:03:44

  本文介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赔偿标准。

什么叫工伤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及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5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是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表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基本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表统一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及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5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是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表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基本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表统一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提出工伤认定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4)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5)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由设区的市级相应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jun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jun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二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是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对象资格的凭证。规范的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是劳动合同,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个体工商户未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了保护这些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包括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据此,职工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提供一些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其他材料,如领取劳动报酬的证明、单位同事的证明等。

  三是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对于医疗诊断证明需要把握两点:(1)出具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一般情况下,应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非协议医疗机构(例如对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实施急救的医疗机构)。(2)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的,应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的,应是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或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哪些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jun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jun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深圳工伤赔偿标准(适用于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发生的工伤事故)

一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6904元(最高为260712元,最低为52142元)+一次性伤残津贴391068元(最高为1173204元,最低为 234641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4315元(最高为162945元,最低为32589元)=532287元。(一级伤残赔偿总额最高为 1596861元,最低为319372元)。

二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9662元(最高为238986元,最低为47797元)+一次性伤残津贴369342元(最高为1108026元,最低为 22160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0694元(最高为152082元,最低为30416元)=499698元。(二级伤残赔偿总额最高为 1499094元,最低为299819元)。

三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420元(最高为217260元,最低为43452元)+一次性伤残津贴347616元(最高为1042848元,最低为 20857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7073元(最高为141219元,最低为28244元)=467109元。(三级伤残赔偿总额最高为 1401327元,最低为280265元)。

四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5178元(最高为195534元,最低为39107元)+一次性伤残津贴325890元(最高为977670元,最低为 195534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3452元(最高为130356元,最低为26071元)=434520元。(四级伤残赔偿总额最高为 1303560元,最低为260712元)。

五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936元(最高为173808元,最低为34767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81050元(最高为543150元,最低为 10863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6210元(最高为108630元,最低为21726元)=275196元。(六级伤残赔偿总额最高为825588 元,最低为165118元)。

六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694元(最高为152082元,最低为30416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44840元(最高为434520元,最低为 86904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8968元(最高为86904元,最低为17381元)=224502元。(一级伤残赔偿总额最高为673506元,最低为134701元)。

七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452元(最高为130356元,最低为26071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90525元(最高为271575元,最低为 54315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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