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耕田

武汉劳动工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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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工涉嫌杀人被判死缓 上诉16个月判无罪

来源:武汉劳动工伤律师 网址:http://www.ldgswh.com/ 时间:2016-12-27 14:12:26

  遭指控投毒杀人,曾被判死缓,结果经过16个月的诉讼,最终无罪释放;英勇保安为保护私企财产负伤,竟被认为不属工伤,最终法院要求相关部门重新作出工伤鉴定……昨天上午,佛山市司法局、市法律援助处和市律师协会首度评选的20大法援案件出炉,多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入选。

  案件一:保安英勇负伤 不获认定工伤

  受援人:沈某清,南海区新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新威公司)保安

  案情回放:2006年5月16日凌晨2点多钟,五六名歹徒手持砍刀闯入新威公司抢劫,正在保安室里间休息的沈某清被吵醒,争夺中劫匪猛力一拉,沈某清的虎口被深削至骨失去反抗能力,歹徒将贵重财物洗劫一空。

  由于线结反应和伤口感染,两次手术才把拇指保住,但沈某清已遗留功能障碍。新威公司承担了治疗费。治疗终结后,沈某清提出工伤赔偿问题,但新威公司不同意再支付其他工伤待遇。

  同年10月8日,沈某清向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南海劳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6年11月10日,南海劳保局出具首份工伤认定书,认为沈某清受伤属于工伤。但2007年1月,南海劳保局又撤销了工伤认定,同年6月4日,南海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再度认为其不属工伤。

法援结果:

  法院判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2007年6月19日,南海法律援助处接受了沈某清的申请,指派成尉冰律师为其实施法律援助。

  律师认为沈某清作为厂方的保安员,职责是保证公司的利益免受不法侵害,其工作和生活起居均在保安室内,其为保护公司财产而受伤,这一事实是清楚确凿的。庭审中,律师更认为,抢劫行为侵犯的不仅是公司利益,更是侵犯了社会秩序,制止犯罪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行为。最终,援助律师的意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8日作出判决,撤销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并判令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对沈某清作出工伤认定。佛山中院后维持原判。

  案件二:被控投毒杀人 差点被判死缓

  受援人:覃某珍,女,医院护工

  起诉案情:2005年1月4日8时许,顺德区大良锦湖医院住院部护工吉某芳在31号病房发生抽搐、意识丧失等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吉某芳系毒鼠强中毒死亡。护工覃某珍因涉嫌故意杀人(投毒)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覃某珍本人曾供述,吉某芳从去年开始,常在护士长那里投诉她工作懒惰,以及在医院内使用电饭煲煮食,所以想教训一下吉某芳,所以想到了投毒。

法援结果:

  供述只是孤证被告获自由

  顺德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陆文镜担任指定辩护人。其分析认为,投毒一般是秘密行为,不可能有他人在场,覃某珍的供述是否有其他证据相佐证,则成为其供述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决定性因素。一审法院并未采纳承办人的辩护观点,覃某珍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覃某珍提起上诉,省高院后决定发回重审。2006年5月17日,法院宣判覃某珍无罪。

  案件三:死缓改判无罪 还获国家赔偿

  受援人:余某平,男,鞋材公司工人

  起诉案情:2002年7月14日晚,余某平与王金伟发生争执,并将王交由南海一鞋材有限公司值班室的保安看守,次日凌晨5时许,余某平、余某成合力致王死亡。之后两人将尸体抬到小巷。

  余某平于8月13日被逮捕。2003年4月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余某平不服上诉,2004年7月,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法援结果:

  历经四年诉讼获无罪释放

  律师黄国根接受指派,担任该案的指定辩护人。律师指出,余某平的口供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矛盾和疑点,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重审一审判决认为辩解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余某平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余某平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至此,事隔四年后,余某平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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