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耕田

武汉劳动工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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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能认定为工伤吗?能解释吗?(案例)

来源:武汉劳动工伤律师 网址:http://www.ldgswh.com/ 时间:2014-06-10 09:06:36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而肇事司机逃逸的,办理工伤认定申请有没有不同?  答:与办理一般工伤事故的工伤认定手续是一样的,由企业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企业未按前款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因车祸提出工伤认定的,需要哪些材料?  张大业是在2004年1月26日下班途中(每天都走同样的往返路程)发生车祸,造成左腿骨折。他的上下班路程比较远,而且肇事车辆逃逸。  问:去劳动部门做认定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包括肇事车辆逃逸的)。  3、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朱大妈这种情况应当首先向企业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向所在区县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4、未上“三险”的职工加班回家路上遇车祸,能算工伤吗?  王先生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了8年,但是公司一直没有给他上“三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他在星期天加班回家的路上,发生了车祸,造成右手粉碎性骨折及大腿骨折,在999急救中心住了一个月。  问:王先生算不算工伤?公司应不应给他报销有关医疗费用?王先生应该怎么做才能享受到相应的工伤待遇?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王先生发生车祸应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于王先生所在的公司没有给王先生上工伤保险,因此王先生住院治疗的所有医疗费都应该由单位报销。  王先生首先应该去劳动部门认定工伤,然后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病情相稳定后,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能认定为工伤吗?  小张是一家企业的会计,2004年3月5日是星期五,又是他女朋友的生日,一下班他就飞快的骑着自行车往家赶,眼看着路上堵车,小张一时性急走近路逆行,迎面开来一辆大卡车,小张躲闪不及被撞成重伤,事后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在小张。单位认为由于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在小张,因此不能给他认定为工伤。小张此不服。  问:单位得吗?小张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答:单位的不,他们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前的旧规定,这些旧规定已经废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管小张有没有责任,只要是下班路上、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辆的交通事故都属于工伤保险认定的范围。  6、乘坐单位车辆外出工作时遇交通事故,单位应负什么责任?  卫峰乘坐单位车辆外出工作,因司机违章造成翻车,致使其九级伤残。单位一直隐瞒事件真相,没有办理相关工伤认定手续。  问:单位应负什么责任?卫峰应得到什么待遇?  答:工伤属于无责任赔偿,因此无论造成工伤的责任方是属于单位还是个人,都不以责任论处。单位应该办理有关工伤认定手续,在劳动部门认定后,单位应该负责落实卫峰的有关工伤待遇。     只要认定为工伤,卫峰就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7、出租车司机遇到交通事故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洪林是北京的一位出租车司机,他于2003年12月30日遇到交通事故,造成腰椎骨折,并在积水潭医院做了手术。公司他不享受工伤待遇,因为他的事故发生在2003年,公司也没有给司机上保险,由于他家在郊区农村,生活困难,目前面临求助无门的困境中。  他的家人问他的公司他的住院治疗等费用应否给予援助?公司或者社会他应承担什么样的保障?  答:如果他是在工作中遇到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他的公司应承担他的住院治疗等费用。  单位如不为其申报工伤,职工个人或亲属在一年之内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并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8、出租车司机工作时遇车祸身亡,能认定为工伤吗?  张涛是出租车司机,与出租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每月交车辆折旧费、经营权使用费、管理费等;出租公司负责营运管理,负责办理各种营运手续、年检手续、换证换照手续、领发养路费等各种票证,负责办理保险、协助事故处理等等。2003年2月,张涛载客出车时发生车祸,当场死亡。  问:这种情况能否算工伤?  答:应该认定为工伤。如果出租公司没有及时为其申请认定工伤的话,张涛的亲属应该在2004年2月份前向公司注册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具体受理部门进行认定。只要完成了工伤认定,张涛的直系亲属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果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上述费用将由公司承担)。  9、员工出差回单位时被车撞伤,可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张巨是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兼管人事工作。该公司一员工在出差回单位途中被车撞伤,经交警部门鉴定,肇事车司机应承担主要责任。现在有下列问题他不明白,特向律师请教  (1)该员工的情况能否申请认定工伤?  (2)若可以认定为工伤,则该员工的停工留薪待遇是从发生交通事故之日立即开始执行还是在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后才执行?  (3)若发生交通事故的员工的停工留薪待遇若从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后才执行,则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被认定工伤之前这段时间内,用工单位能不能根据该员工是否履行相关病假申请手续而此类员工的缺勤情况区别处理,即那些办过病假手续的等待进行工伤认定的员工的缺勤按照病假处理并执行病假工资待遇,而那些未办理病假手续的等待工伤认定结果的员工的缺勤按照旷工处理?  (4)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员工能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这些待遇中哪些部分需要用人单位支付,哪些部分可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  答:(1)该职工的工伤可以申请认定工伤。  (2)停工留薪待遇是从发生交通事故之日开始执行。  (3)都应该办理相关的请假手续。  (4)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药费报销、停工留薪待遇等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药费报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余工伤待遇应由企业支付。  10、因公外出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应认定为工伤吗?  2004年3月28日,沙尘天气再次席卷了华北大部分地区,局部地区风力达6~7级。就在当日,化肥厂劳资处办事员程林骑摩托车冒着风沙前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业务,途经平安路时,风力加大,树枝在风中呼呼作响,突然直径30余厘米的树枝被折断,恰巧砸在路过的程林身上,立即人倒车翻,肩部被树枝砸伤,脚踝部被车压伤。经医院诊断,程林右脚踝骨骨折,需进行住院治疗。本人提出了工伤待遇申请,经单位研究同意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处调查核实,予以认定为工伤。  问:因公外出途中发生意外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程林在平安路上受伤的遭遇,确实意外,而事出有因,他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业务是执行本职工作任务,在途中被树枝砸伤,并非是个人因素造成的,应视为工作中负伤。其受伤理应由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经单位同意申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合理的,认定工伤结论符合政策规定。  11、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残可否认定为工伤?     刘文系汽车销售公司业务员,2002年9月9日公司指派其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10日上午9时到汽车制造厂看样车,途中因急于赶路而违章穿行,被夏利出租汽车撞断双腿。此事故经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认定刘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刘向单位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单位以刘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为由,不同意认定工伤。刘又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查,确认其事实,刘是在去外地出差、联系业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为工伤。  问:这种处理意见是否正确?  答: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的意见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这种情况的处理不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待。本案例中刘文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的,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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