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耕田

武汉劳动工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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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的利弊】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咨询法律相关信息

来源:武汉劳动工伤律师 网址:http://www.ldgswh.com/ 时间:2017-01-02 14:01:52

        【收养孩子的利弊】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咨询法律相关信息

    网友提问:

    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咨询法律相关信息

    律师回答:

    根据收养法第29、30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对于养父母抚养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对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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